我与我老公是2006年结婚的,两人均系二婚,我们现在的住房是他在2004年按揭购买的,2012年我们提前把剩余的房款一次性还清了,现在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他把房产过户给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的名下,我该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该房屋产权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他有权进行处分;但对于你们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你有权主张。
2012-05-09 11: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