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与别人耕地相邻,产生纠纷。对方称我多种他家耕地,实际情况是由于耕地分地时,两家耕地都多于应得耕地。如按人均算,他家实际人均更多。但依靠村了他与村委某村委成员关系好,该村委员调解,出具不公平调解书。后我方不服,对方上诉法院,并在几次庭审中出具各种假证。最后法院反而以村委该成员的不公平处理意见为依据,判我家割地给对方。请问,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合法吗??
不能以村委成员的意见为处理依据。
2012-05-09 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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