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2012.4.2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我们没有签协议。现在公司叫我们天天上班,什么事情不做就耗着。我是开车的,现在车也不让开了。有同事有私家车也不叫停公司里面。请问,我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要求解除合同吗?解除之后的赔偿金是怎么算的呢?请大家帮帮忙,公司现在跟我们耗着正是烦啊··
可走劳动争议程序解决
2012-05-09 15:01:29
公司的此行为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该项,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该项的经济赔偿金。
2012-05-09 15:15:42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