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了十几年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把我们交给劳务公司和劳务公司签劳务合同用工形式变成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四种,其中一种叫“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贵公司这样做,虽有变相减员之嫌,但是只要实际待遇没有发生明显落差就好,而且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它这么做。
2012-05-09 23:2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