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9年4月份到公司上班,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今年4月份合同到期。公司通知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工作地点变动较大,所以迟迟续签合同,我的情况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问题补充: 1,假如我不同意变更原合同工作地点,提出离职,有没有经济赔偿? 2,在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假如我因为工作地点变更提出离职,有没有经济赔偿?
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因此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2-05-10 11: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