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至网吧上网,到一座位(73号电脑)后发现其坐的椅子上有一个包,便先坐下来挡住包,装上网,开电脑,从包内翻到一小包,即取走离开网吧,在小包内找到1000元现金后将小包扔掉。该包是在该网吧上网的王某先在73号电脑上网,将包放在凳上,后离开至旁边的76号电脑上网,王的男友在75号电脑上网,王一时遗忘了,但76号与73号仅相隔两米,且拎包在王的视线范围内,仅仅是王一时遗忘。请问该刘构成盗窃吗
该包系王的遗忘物,若刘某不知系王某的包去取走,则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可按侵占处理,在刘某要求返还的情况下及时返还的,则不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律师 王迎庆律师
2012-05-11 18:00:04
具有盗窃嫌疑,建议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阅读案卷,查清案情,最后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罪轻辩护,争取缓刑,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请联系盐城路律师
2012-05-11 20:32:25
涉嫌盗窃罪
2012-05-11 22:28:20
2012-05-13 0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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