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十五岁在正常工作时意外受伤,受伤后厂里律师顾问告诉我:你的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属于童工,童工是没有工伤赔偿的只有人身损害赔偿!请问我应该以什么名义维护权益是人身损害还是工伤损害?哪个最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哪个对我更有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你与公司之间的赔偿关系应当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处理。根据该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案件应当参照劳动争议处理。所以建议你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需经过工伤认定。
2012-05-16 15: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