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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产假的问题?

咨询者 : wangyi065 - 广东     时间 : 2012-05-12 12:35:49    状态 : 已解决



我太太进入公司已经三年有余,平时工资是2450元(月薪2100,补助350),公司一直未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买任何保险,去年11月检查出怀孕,到现在已经7个月了,昨天被公司老板告知只能有一个半月的产假,且未买社保的情况下产假期间的工资为1500每月,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违反了法律吗?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张又才   [北京]    13911098758

您好: 单位做法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你太太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补办或补缴社保。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2-05-12 13:37:53

杨艳国   [广东]    13719040564

严重违反了法律 等小孩出生后可以主张生育保险待遇赔偿

2012-05-12 15: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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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说法是违法的。员工至少有九十天以上的产假。

2012-05-12 19:46:49

吴君瑜   [广东]    13421398256

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2012-05-12 2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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