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于1983年离异。后父亲重建家庭买了商品房,后母带来一成年男孩成家立业,父亲于2010年4月生病去世,因为后母我们和父亲都不来往,父亲生病去世我们都没有去,现后母于2010年10月出示了无其他继承人的证明,做了公证,把房子给了它儿子,请问在这情况下我是否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你的表述,你继母的孩子可能和你并无抚养关系,那么你父亲的继承人就是你和你继母两人。该房产你有继承权,其权属状态为你和你继母共同共有,你继母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具体如何维权请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
2012-05-14 09: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