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前后,我多次与公司进行协商续约问题。得到口头承诺:“我们还能承包三、五年,因总公司还没准务好,暂不方便签续约合同。”一年后即11年5月25日,集团公司突然发通知,说我们承包经营已经超期,而且所属物业公司股东已经变换成自然人,集团公司已经不再具有对物业公司的经营发包权,提出终止经营,让我们于5月31日结清相关经济数据。我的承包合同有两部分内容,一是承包写字楼的经营,二是对管理写字楼的物业公司进行承包,但合同都是通过物业公司签订的。公司只是让我对物业公司的数据结清,没有提写字楼的经营。请问:1,集团公司终止合同的时间合法吗?2、在写字楼的经营权上我有什么应对的方法吗?3、我只想减少损失,在听说还可以承包经营三年以上后,我因急用确实预支了一些钱,现在要还很难还上了。4、我是在公司经营很困难时提出承包的,现在此项目已经是块大蛋糕。接手的经营人即股东也是老板的亲戚,这在法律上有什么影响吗?恳求大师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