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些问题想请教,是这样的,我在2002年底认识了一个湖南女子,然后和她一起同居7年之久,在2007年4月我们有了一个女儿,本来感情一直很好,孩子出生40天我们就离开了家到东莞打工,一直到2009年底,她突然离开了我,我们在一起没有登记结婚,是因为她家人不同意。她走了是因为有了另外一个男人,我觉她应该要对孩子负应有的责任,很急,我听说如果她离开东莞了,而我不知道她在那里,到时候法院将不受理
首先,你们一起同居7年之久,没有登记结婚,并生有了一个女儿的事实,可以肯定你们之间应该是非法同居关系。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她应该要对孩子负应有的责任,即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010-06-06 13:32:58
您好,你们因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你们的孩子,你们都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你要尽抚养孩子的义务,就要找到孩子和她母亲,可以与公安机关联系,进行帮助。
2010-06-06 13:35:32
你好,依你所述: 1、你们之间没有登记结婚,不构成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所以你们之间分开还是不分开,完全自由; 2、女儿是你们共同所生,你俩均具有抚养义务,任何一方不抚养,另一方均可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对方,索要抚养费; 3、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要明确的被告,如果你有该女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等证明其身份的材料,可以到法院起诉。
2010-06-06 16: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