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租房不到一月,接到通知要求十天以内搬走,当时租房时交了一年的房租费,还装了电话和宽待。当时没有租房和同,只打了个收条,请问对租房者有没有损失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你们之间是不定期合同而不是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现在房东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返还多付的房租,并要求赔偿安装电话、宽带以及其他相关合理费用。
2010-06-06 18:21:16
你好! 你们之间未订立租赁合同应当属于不定期合同,不定期的租赁合同,房东有权随时与你解除合同,但是应当返还多付的房租,至于你安装的电话和宽带无权要求房东赔偿。
2010-06-10 23: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