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九龙镇关堂村的农民,2001年我们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在我们11组规模种植了20余亩枇杷树,因苗子受损死亡后,扩大面积至50余亩的经济林,苗子是政府集中采购和发放的,实施退耕还林,是生态建设的重大举措,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可持续战略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但是,植苗11年了,至今不挂果,有些树挂果,但都是些劣质产品,这么多年来,给我们农民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我们在网上投诉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局转交广安市邻水县政府信访和群众办公室答复书我们:之所以出现这种状态,是当时的时局造成的,大家一窝蜂的上,未严把质量关,同时缺乏管理。现当务之急不是追究谁的责任,是想办法挽救损失,拒绝赔偿我们农民的经济损失。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第五十八条第六款,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耕还林条例》是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这10年来,这片柑橘树给我们农民及关堂11组造成的损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农民的诉求是,(1 )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对我们10年来的经济损失作出一定的赔偿。(3)对未来经济林作出规划 据于上述内容,我们农民准备联名诉讼九龙镇人民政府和关堂村委会。请问,通过这个事实,怎么确定原告和被告,人民法院能受理案件吗? 尧树林 2012年5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