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的学校为非盈利型机构,注册资金30万,两人出资,法人占55%(有股权证明)。 该法人在外以伪造个人房产证签订合同,获款百余万元。债权人举报,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拘留。 请问,另一股东在此案过程中没有共同参与,也没有签名。是否有会连带责任?
另一股东对于法定代表人进行犯罪的行为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犯罪,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2-05-19 13:41:04
不会承担责任。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张绍兵律师:13879156295
2012-05-19 15: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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