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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吸毒犯因为喝酒过量死在宾馆,该赔偿吗??

咨询者 : fa360420 - 四川     时间 : 2012-05-21 20:35:57    状态 : 已解决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请问你们。我朋友开宾馆的,昨天晚上一吸毒犯在外面喝酒过量。来住宾馆,最后死在宾馆内,而且死因派出所也有尸检报告。可死者对方来了很多人。要我们陪钱,我们该怎么办,我们有错吗?请你们告诉我。谢谢。谢谢了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宾馆对于对方的死亡后果没有过错行为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2-05-21 21:06:46

喻远军   [四川]    13658070317

不需要承担责任。

2012-05-22 08:10:33

贾霆   [北京]    13552876488

贾霆律师,曾任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栏目咨询律师、北京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现为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高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青少年作家记者协会会员、该会全国分会维权部部长,《和谐法制网》特约撰稿人,《法邦网》特约评论员。 自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 承办过刑、民、经、行等各类案件数百件,参与过多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诽谤等重大刑事案件的代理。代理的“档案索赔第一案”、“歌手张可可诉天涯网侵犯名誉权案”、“知名中医学家李柏松诉北京宝芝堂中医研究院侵犯著作权案”、“刘XX故意杀人案”、“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等案件曾被全国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多次接受电视台、报刊、杂志和网站记者的专访。“刘XX故意杀人案”还被编入《法制进行时》经典案例。“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曝光后,贾霆律师先后在《天涯社区》、《人民网》等主流媒体发表《云南高院要树立什么样的标杆?》、《建立“网上陪审团”之构想》、《对云南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的思考》等谴责文章,推动了云南高院对该案再审改判的进程,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此外,办案之余还曾在《人民法院报》、《中国律师》、《中国民族报》、《上海法治报》、《劳动午报》、《江南雨》等报刊发表文章数十篇,案例文章《推定责任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被收入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的《信仰的力量——中国著名律师办案实录》一书; 2011年3月在“第二届中国律师原创文章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另外,著有20万字办案手记《法庭内外的较量》。 业务专长:刑事诉讼专业代理。 执业格言:仗法律之剑,扬人间正气! 执业目标:打造中国刑事代理第一品牌! 承接全国各地大案要案。 电话: 13552876488 。

2012-05-22 09:32:35

何青超   [四川]    13708185965

宾馆无责。

2012-05-22 1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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