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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童工,导致受伤是否应得到赔偿??

咨询者 : fa360560 - 北京     时间 : 2012-05-22 10:48:15    状态 : 已解决



未年满16周岁,经人介绍在一家通讯器材厂做工人。公司没有核实任何信息,并且没有签署任何劳动保障。在工作不到一月就在工作时受伤,公司在出事时将人送到医院并且垫付了医药费。经诊断是手腕肌腱割断手筋受伤需恢复数月否则会对以后的生活有严重的影响,经治疗住了7天院(每天公司只给10几元的伙食费)并且公司未派人护理、其全有家人自行陪护。出院回到公司停职留薪一月,公司便要求工作,因无法工作并对公司安排不满就辞职回家了。自此公司便宜以工资结清、医药费垫付为名拒绝任何赔偿。我们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赔偿?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应由该单位承担该童工的一次性工伤赔偿费用,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前期费用,构成等级的情况下,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合同时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协商不成,搜集相关证据后通过劳动仲裁及起诉到法院的方式索赔,可以直接电话详谈

2012-05-22 11:07:45

张又才   [北京]    13911098758

您好: 可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单位主张权利。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2012-05-22 11: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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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前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2012-05-22 11:40:03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您好: 做伤残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确定赔偿额。 电话:13031008678 或1312115054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2-05-22 12:04:03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单位主张权利。

2012-05-22 21: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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