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房东商定租其房屋十天,租金一千二百元,其中二百元为押金,如果入住后损坏其房屋房东就不会返还押金。双方协定在电子邮件上达成,清楚写出租房时间和交付方式,但无合同,也没付钱。我在租期开始前三周通知房东因故无法租房,房东向我索要二百元损失费。法律上我是否有义务交纳这笔钱
房屋押金只是对于使用房屋及其家居的保证金性质,你并未实际使用房屋及其家居,不需要支付200元押金。
2012-05-24 10:36:20
在租期前三周通知房东取消租房,房东索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12-05-24 07:11:55
没有义务
2012-05-24 09:00:05
没有依据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2012-05-24 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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