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承包了某市政工程的施工项目。在一次施工中由于需要使用起重机,而A公司没有该设备,故租用了B公司的起重机。在起重机吊装管线的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人员出现失误导致事故发生,A公司的几名施工人员因此受伤。 其中,民工王某伤情严重,经送医院抢救,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A公司为此垫付的抢救及手术等费用已高达6万余元,后续住院治疗、伤残康复治疗、残疾用具等所需费用目前尚不能准确计算。 王某家属要求A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而A公司则认为是B公司的起重设备造成的事故,应由B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2012-05-24 17: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