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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问题?

咨询者 : fa362043 - 山东     时间 : 2012-05-26 15:10:26    状态 : 已解决



1918年赵清生母亡,1919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云,1924年赵清留学英国,与一英藉女同居,生一子一女。1925年赵清生父续娶张某。1936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云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1957年赵清与李某离婚,同年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二女(刘珍14岁,刘芳16岁),次年又生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本案中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有哪些?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王伯辉   [北京]    13910172503

子女及合法配偶。

2012-05-26 15:53:58

杨国营   [山东]    13791108207

配偶、子女、父母均有继承的权利。

2012-05-26 23: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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