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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和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有何不同??

咨询者 : fa362081 - 上海     时间 : 2012-05-26 17:17:36    状态 : 已解决



家里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处,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示放弃继承;另外一处,第一顺寻继承人明示赠与给我。这两种方式在法律效力上有何区别呢?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第一处房产,你父亲、姑姑放弃继承后,即由你叔叔一人继承并生效;第二处房产,必须由三人与你办理赠与公证后才能生效。

2012-05-26 17:20:15

周运柱   [上海]    15801868680

效力是都有效的。至于区别,不可以比较的

2012-05-26 20:14:38

汤广芝   [上海]    18801966505

赠与的对象是特定的,没有必须是直系亲属的要求,动产交付,不动产办理公证;放弃继承权须书面声明,其放弃的财产部分由其他法定继承权人依法继承。

2012-05-28 08:43:50

邹高飞   [上海]    13816872966

第一处房产,你父亲、姑姑做出书面放弃继承后,即由你叔叔一人继承并生效;第二处房产,必须由他们三人继承后与你办理赠与公证后才能生效。 如需帮助,可来电详询,本律师将提供专业服务。

2012-05-28 21:45:50

张磊   [江苏]    13905150072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对于第一处房产,其他继承人作出有效的放弃继承的表示会导致继承人只剩余您叔叔一人,即由您叔叔继承取得房产所有权。这里的取得在继承开始后就可以取得,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变更。 2、对于第二处房产,属于继承人不分割遗产,而共同同意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根据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这种赠与合同要在产权转移登记时才成立,即登记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当然,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人不可撤销。 综上所述,两种方式在法律上主要的区别是房屋所有权取得时间和有无撤销权的不同。

2012-06-01 14: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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