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一年前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是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合同,但原单位要本人交纳所谓“违约金”才给办理离职证明,这在种情况下被迫交纳了“违约金”。但原单位至今拒不发放所欠一年多的薪酬。请问如何才能要回所谓的“违约金”和所欠的工资?
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离职,不需支付违约金,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做法是违法的,公司不支付所欠一年多的薪酬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一年多的薪酬、返还缴纳的违约金。
2012-05-28 15: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