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有以下事件恳请您的意见与答复。 我于2000年考入本省大学,入学时户口随之迁往学校所在地,也办理了新的身份证。新身份证号码未变,住址由出生地变为了学校所在地。旧的身份证未收回,放在家里。2003年元月,我妹妹结婚,她1984年出生,当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妹妹拿我旧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结婚证上是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但是照片是她的,当时签名按手印都是她的。我一切毫不知情。后来2010年,随着我的年纪已到适婚的年龄,他们告知了我这件事。我当时很气愤,但是事已至此,只能尽力去改变这个错误。2010年,我们当事的三个人到此婚姻登记处,说明了情况,咨询此事的处理办法,但是民政局答复说他们并没有权利撤销或是更改。我的诉求是撤销此婚姻登记。我也查询了很多资料和婚姻法,知道这种情况也不在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列。但是我搜素网上,也有很多和我们这种类似的案例。最后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办法,依法撤销了婚姻登记的。 请问您的意见呢?望回复。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