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在我小时候就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经法院将我判给父亲一起生活。这件事情已经过去20年了,虽说我和父亲一起生活,和母亲也少有往来,她的事情我也很少过问。可是母亲从离婚之后直到现在,一直都有过金钱和物质的给予。我的母亲从事抵押贷款好几年了,最近徐州市抵押贷款业陆续发生崩盘现象。上门讨债的找不到她,却都将矛头纷纷指向身为她儿子的我。因为前几年,我继父以他的名义为我购置了一个住房,虽说首付,还有贷款,包括还贷都是以继父的名义。但是房产证上边所属人是我和妻子的名字。那些债主们要经过法院拿我名义下的住房作为抵押,请问我刚才所说的这种情况,我是否有义务拿自己的住房作为抵押给那些债主们抵债呢? 此事一直困扰着我,请求您来为我指点迷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