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我在村里租用的土地上建有四间房屋(我是该村民)。1992年村和管区出证明我补办房屋土地证,我填写的是宅基地申请表,政府国土部门发我的是国有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我一直不予理会,证件藏家中,每年按规定缴纳租金。今年初村里发现政府发我是国有土地证,行政诉讼被法院撤销国有土地证,现在又要告政府撤销我房产证。如果撤销房产证后,我建已用30多年的房屋使用权如何保护?我租用村里土地仍然在有效期内。请律师指点,并提供法律依据,我作为第三人如何应诉?我能够告政府发错证书吗?
房产证不能撤销只应变更土地性质就行。 你作为第三人可主张,房产证不能撤销只应变更土地性质就行。也不要求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2-06-01 13: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