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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起诉离婚?

咨询者 : fa363610 - 江苏     时间 : 2012-05-31 03:48:08    状态 : 已解决



我们有一个6岁的女儿,我们是2006年结婚的在2010我们都还好,可是他就在2010的中旬我知道他在外面有人了,我就问他可他否认了,过了一个月我在次问他他承认了,在2011的年底他说他知道错了我们就在一起上班了,可是他三翻两次的动手打我,先在真的不能再在一起生活了,我现在身上还有伤,我想单方起诉离婚在我的户口所在地可以吗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张亚军   [安徽]    13030617539

一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具体视双方户籍地及实际经常居住地确定。

2012-05-31 03:53:21

张磊   [江苏]    13905150072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属于特例,法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中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则为经常居住地。根据您的表述,如果要在您的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难度可能比较大。除非对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且您没有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 起诉离婚需要证明达到婚姻法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如果不能证明符合这一标准且对方不同意离婚,有可能在第一次起诉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就家庭暴力您可以通过报警、妇联、社区等途径寻求帮助,固定证据,以备法庭上使用。

2012-05-31 09: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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