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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拖欠乙的债款200万元不还,甲将自己的仅有资产赠与女儿,甲无其他财产。从法律上来讲,乙该如何维护权利?

咨询者 : fb139777 -     时间 : 2012-05-31 13:30:15    状态 : 已解决



1、甲向乙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称至2009年12月30日还清。还款日期届满后,甲一直拖欠不还。 2010年1月,甲将自己建筑面积为79平米的房产(房产总价120万元)无偿赠与给女儿小甲。除此房产外,甲再无其他有价值财产。 请问:乙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甲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属于逃避债务的违法的行为,乙可以到法院起诉甲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要回房屋用于抵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12-05-31 14:26:37

张磊   [江苏]    13905150072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甲的行为损害了乙作为债权人的权益,乙可以在知道赠与行为一年内至法院起诉撤销。

2012-06-01 10: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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