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佛山陶瓷行业的业务员。我想咨询下,如果一个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规定员工在3个月试用期内必须完成50万的定额任务,否则底薪减掉一半;另外还规定3个月试用期内开新客户的数量分别为1、2、3个,开不到则相应的每一个扣500元。请问,他们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吗?我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谢谢!
问题不具体。劳动报酬或工资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所以公司与你的约定,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与法律规定发生部冲突,即为有效。据你陈述,限于工资标准、计付等,法律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2012-06-01 13: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