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于00年1月13入职公司,应当至10年1月13号签无固定合同,可至今没有签,最后一期合同却是09年8月至10年6月13日,现在公司给予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按法律是不是可以得到15个月的补偿?如何去申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以何种理由上诉?有胜诉的可能么?无固定合同是必须签订么?如果公司说补签,劳动者是不是可以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为此, 你完全可以要求工人单位与你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你可以先找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
2010-06-08 1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