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10月1日租下杨某一处房子,合同约定12年,第一次付清前三年租金,以后每年一付。我于2006年5月18日将其中三间转租王先生,合同约定2008年10月18日到期。 以上过程,房东均知道,而且同意,但当时没有写下书面同意书。 2008年8月份,房东找到我提出将租金提高一倍,我没有同意。他表示不准我转租门面,我当即表示同意。我与王先生的转租合同于2008年10月18日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终止,我收回房间,自己经营。 而房东于2008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定于2009年1月9号开庭审理。 我清楚合同法规定的,不经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当时我们的同意应该是属于口头性质,不知是否有效力。而且转租合同已经到期,不知房东的起诉是否有效。 如果解除合同,将为我带来重大的损失,因为我考虑到租期时间,装修投放接近40万。而且一次付了三年的租金,就是预见这个房屋的增值性。
一、“转租”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单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房东以你曾经转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未必能够赢。 二、关键在于你与房东的合同中是否有“若乙方(你方)擅自转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这一约定,房东解除合同的主张就缺乏合同依据。 三、请你将合同给当地的律师看一看,他会给你明确的判断。此类案子最好找律师代理,你自己应对不了。
2008-12-06 0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