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有其他行使优先购先权,那么对于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股东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吗?
首先,要看你们公司的章程对于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有没有特殊约定,如果有特殊约定则从约定,如果没有,则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可见,即使经过股东同意或者视为同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只要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则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就无法履行,股东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一是看股权转让协议中是否有规定且规定合理;如果没有规定,则在第三人有证据证实其存在损失的情况下,股东需要赔偿第三人损失。
2012-06-03 14:58:29
1.优先权的行使,需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经有权人同意,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应是有效的(如无其他特殊约定),对于该合同,应履行上述第1点义务后,如果权利人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合同有效,反之,无法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2-06-07 12: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