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婚姻感情破裂,孩子由男方带,女方是不是可以不去关心呢?甚至可以不去带孩子,不去看孩子,这样有错么?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女方需要负担一定的抚养费。探视权是女方的权利,女方可以不行使。
2012-06-04 15: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