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96年以临时工招聘进某公司工作,自96年到05年7月期间公司都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05年8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07年4月续签一年4个月的劳动合同,08年因该公司人力资源由上级公司统一管理,所以之前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07年12月到期后是与该公司的上级公司签订了08年1月至09年12月两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合同还未到期期间又由于建立地级市区域的分立,09年3月该公司被划分为另一上级公司管理,09年12月合同到期后是与新的上级公司签订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合同到期后新的上级公司在同一本合同书上与我签订了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五年的劳动合同,请问现今的上级公司是否应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级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如果违反我要如何申诉?
您好: 您与该公司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与单位协商修改劳动合同内容,把固定期限改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与单位协商无果,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以下是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双倍工资日期应自2012年1月起算) 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2012-06-05 10:3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