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第一次起述离婚,女方不同意。男方第二次经六个月后再次起述离婚,这次是不是不管女方同意 法官还是会判双方离婚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是否判决离婚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多次起诉是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如果双方在两次起诉之间感情没有任何好转,法院判决允许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如果夫妻感情在此期间有所反复,仍有回转空间,法院仍有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可能性。
2012-06-05 09: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