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05年6月15日到深圳某商场上班,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人民币4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6月15日,商场与刘某又签订了一年年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5日至2008年6月15日。 2008年6月15日,劳动合同期满,商场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请问商场是否需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需要
2012-06-05 20: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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