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已经协议离婚,男方抚养儿子,女方抚养女儿。女儿9岁,前夫每月抚养费1000元,到女儿满18岁。 一 离婚以后,女方用自己资金购置一房(毛坯未住),当时房产证名字写的是儿子,现在想改成女方自己名下,可否? 二 女儿抚养费(108000元)双方约定,男方4年陆续补齐,以借据方式备案,若以后产生纠纷的话,此据有没有法律效益?需公证么? 三 男方在外打工,两个孩子目前都由女方监护,还驻留在前婚房中,男方要让女方净身出户,合理么? 四 房产证在对方被监护人名下,这所房产是不是已归对方所有,可以这样理解么? 五 女方的目的就是想把房产的户主名称变更自己名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急盼好心律师指点迷津。谢谢先!
1、房产现在在可以改成女方的名字,没有法律风险。 2、男方支付的抚养费是暂时的,如果以后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增加支付抚养费。 3、男方无权要求女方净身出户。 4、房产证写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在对方手里,也不能理解为是对方的财产。 5、女方应该到法院起诉要求把房产的户主名称变更自己名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法院会支持的。
2012-06-07 1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