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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后要求公司给予补偿金?

咨询者 : fa122369 - 天津     时间 : 2010-06-10 16:01:38    状态 : 已解决



我提出辞职想让公司给予补偿,因为公司有违法的地方,如年假只按5天执行(本人累计工作时间17年应按10天休年假);春节值班只给补助120元,未按3倍工资计算;还有加班按50%的基本工资计算缺勤按全额工资计算等;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未休年假3倍的补偿及春节加班费,还有我在公司供职4年,要求按4年共4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吗?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郭军   [北京]    13269016316

你好! 如果你主动提出辞职的话,你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建议你发一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给单位,因为单位未按法律向你支付劳动报酬,所以你可以随时与其接触劳动合同。然后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你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0-06-10 16:20:34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的要求是合法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6-10 18:33:21

滕月辉   [天津]    13752274821

有相应证据可以要求补偿。

2010-06-13 07: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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