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09年2月到某公司工作,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直到10年2月公司才与我签劳动合同,公司要求我补签日期为09年2月,我没办法只好填写了09年2月的日期。现在公司要解雇我,我找出当时签的合同,发现公司盖章下面,有一个是“委托人签字”,是10年年初的总经理签的(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据我所知,09年2月,这名总经理还没有到公司任职。这样可以证明合同是补签的吗,并以此为依据,向公司索赔未签劳动合同时的2倍工资吗?谢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期限内,你没有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无故解雇你,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你可以向公司索赔未签劳动合同时的2倍工资,因为在09年2月,这名签字的总经理还没有到公司任职,其次你可以要求对签字的时间进行鉴定。
2010-06-12 11:13:53
可以证明合同是补签的。你可主张的赔偿事由,不仅包含未签劳动合同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还包含加班费、取暖费补贴等等,具体赔偿事宜,应视具体情况再分析,
2010-06-12 12:02:50
可以以此为依据,向公司索赔未签劳动合同时的2倍工资。但能否胜诉,还要看你的举证及诉讼能力而定。建议聘请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6-12 12:36:01
你好! 可以证明合同是补签的,你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合同未到期,公司无权与你解除合同,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你双倍工资,以及加班费。如果你不愿继续履行,你可以要求公司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 免费咨询电话:13269016316 北京资深律团队 北京铭滔律师所合伙人 郭军律师
2010-06-12 13: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