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利用当地农民荒废多年的耕地修建养猪场,并与当地农民签定协议,协议规定支付合理租金,并在租期满后拆除猪场恢复原貌。但当地政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管理法》36条第二项、43条、60条规定,要求我们拆除猪场,退还占用土地,并交纳罚金。可是我们在建的时候,相关部门确没有人过来阻止,等我把所有的家产都投进去,建好投产了才来说不行。再说了当国家有发放母猪补贴的时候,农业部门又叫我们报母猪数量,我真的被政府部门搞晕。能帮我看看他们这样做对吗,我该怎么办。
当国家有发放母猪补贴的时候,农业部门又叫你们报母猪数量,视为国家认可了你合法经营的地位,其现在无权对你进行强拆和罚款,你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你的处罚行为,依法对你进行拆迁补偿。
2012-06-11 14:39:49
农业部门有发放母猪补贴视为已认可你的经营行为,后者无权进行处罚行为,你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要求其撤销其处罚决定。
2012-06-11 20:4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