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有精神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感情不合要与其离婚,曾起诉离婚都以失败告终,就因我二姨,母亲的姐姐为我母亲做法定代理人为其诉讼要求我父亲给母亲五万元生活费并将房子过户给我。现在我父亲同意将房子过户给我但他没有那么多钱五万元生活费给母亲。我的意思就是说,关于我父母离婚,我不想让二姨插手,我今年二十五岁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自己为我母亲的监护人为其进行离婚诉讼?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材料,该怎么做?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上述规定中的前四种人为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必须按照法定顺序,即有前一顺序的,位于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担任监护人。你母亲患有精神病,你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在你二姨的前面,你可以作为监护人。 但是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各项民事活动的权利有限,进行离婚诉讼需经过你母亲的明确授权,监护人才可代为进行离婚诉讼。
2012-06-12 11: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