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母亲出资购买,有母亲的刷卡明细,并写了赠与协议,没有公证。只是媳妇未在场,有我的同事在场作证,并事后我告诉了他,车辆所有人姓名为我本人,现在离婚法院如何判决。 请专业法律人士结合司法惯例回答,谢谢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属于你个人的财产,归你所有。
2012-06-12 1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