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死后,其家属找到债务人家中又新签订了一份欠条,内容将债权人的名字改成了其家属的名字,债权人后来认为这因算是在胁迫情况下写的,因为其家属来时还带了其他几个人,并且后一张欠条的内容全是按其家属事先准备好写好的纸条所重新写的(其家属事先写的那张字条目前在债务人手中),所以不能生效,请问各位专家这该怎么裁定呢,是否可以告胁迫?
本案债权人死后其对外债权应作为遗产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不能简单的将债权人改成其家属中的某个人。因此,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主张上述修改的欠条无效。但对于债务人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复承担债务问题本案应不构成胁迫。
2010-06-13 13:55:26
不属于胁迫行为。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6-13 14:29:29
你好!本案债权人死后其对外债权为死者的部分,应作为遗产处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主张修改的欠条无效。但对于债务人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复承担债务问题本案不构成胁迫。
2010-06-13 1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