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公肺癌晚期,继母现在对他不好,医药费什么费用都不出,就晚上去医院睡一觉,早上就走,我老公公如死后个人养老金退还的个人缴纳的百分之八的钱 ,他不想给继母 所以想立遗嘱说个人养老金退还的钱给其他人 不给她 法律是否认可 需不需要公证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您公公可以订立遗嘱处分该财产,遗嘱不以公证为要件,公证只是增强遗嘱的效力,在数份遗嘱发生冲突时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
2012-06-14 14: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