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告当庭翻供,刑警出示的程序合法证明上称“2011年8月19日被害人报案,我队经审查后于8月20日立案,8月20日晚上在被告人经营的小超市内超市将被告抓获归案”是虚假的。其真实的抓人时间是2011年8月19日21点38分(有被告人经营的小超市内的监控录像为证)。而卷宗上显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时间是2011年8月20日23点05分,期间相隔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4小时,这能作为刑讯逼供的线索或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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