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律师您好! 我慕名而来,想向您咨询个问题,谢谢您赐教! 是这样的,因为第三者插足,我和前夫于2004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我扶养,当时判决书上关于孩子的费用是这样写的:他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凭发票各人承担一半.他还写了张:孩子上大学的学费和将来找工作的公关费和美容费他会承担一半的字条给我.去年九月我女儿到珠海上本三的学校,学费和住宿费要15000元,他只拿了2000元.还有,当年我们给女儿买了份分红保险,离异时被他带走了,这份保险在女儿上大学时和结婚时会给付一笔钱的.我想问您,我可以以女儿监护人的身份向他要这些他该付的钱吗?如果他一直赖着不给,我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支付吗?非常感谢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