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合同,没有给上保险,合同上写合同期限未满,乙方辞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缴纳4000元违约金,这样的合同合法吗?我用交违约金吗??
您好: 用人单位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上述情况不存在的,不应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012-06-20 22: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