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为陕西一国企改制企业的退休职工,因意外事故死亡,母亲为农村妇女,66岁,生活来源以父亲的退休工资为主。我们兄妹2人,均已成家,父母跟小弟生活,都没有固定工作,靠打工养家糊口。我们根据陕人社发〔2011〕31号文件,找父亲单位要母亲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单位根据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文件,要将我们兄妹2人作为母亲的共同供养人,说单位只承担三分之一的遗属补助费,即100元/月。请教各位专家,什么叫“共同供养人”?死者的儿女能做为共同供养人吗?谢谢!
不能,供养金是按职工个人工资比例支付,把你们列入单位就可以少支付了,这样不符合工伤法律规定
2012-06-21 07:33:49
无收入的配偶,子女都是供养人。
2012-06-22 16: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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