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去年5.17日到现在的公司上班,试用期为3个月,没有交社保之类的保险。第4个月又以各种理由没有帮我交保险,后于我签得合同为2011.年9月1日----2012.8.31合同结束,仅为一年,我能否得到什么赔偿 第一次提问,没有财富 很抱歉 求明白的朋友帮解释一下 谢谢
您好: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补办或者补缴社保,以及试用期约定过长,超过试用期部分可以要求单位补齐工资差额,和支付该差额50%至100%的赔偿金。
2012-06-26 15: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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