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98年3月经人介绍到一家乡镇医院上班,院长要我交3.5万元才能招工,并且要以乐捐的形式存到医院的账户上。当时没有想那么多就把钱存了进去。后来1998年6月招了工,请问医院违反了劳动法第九条吗?医院把我的3.5万元做了收入。请问我咋样才能把钱要回来。
可要求退还。
2012-06-24 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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