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伯(孤老)与我父亲立有一份协议(四月份),由我父亲负担养老费用并继承其所有财产,我大伯死后(7月份)一年后,我四叔的女儿拿出一份协议(六月份),称我父亲将一切权利义务转给她,协议没有第三者证明,未公证。上面没有我大伯签名,没有得到我大伯同意。我父亲否认签过此协议,但此协议经公证认定由我父亲书写,但其上我父亲指纹过于模糊,无法鉴定。我大伯实际由我父母赡养安葬。法院一审认定我堂妹与我父协议无效并判对方败诉。现对方以鉴定结果为真,我父亲有义务扶养安葬我大伯,已经过了协议除斥期,我父亲有权放弃继承转让我大伯财产,认为协议有效已上诉至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