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案子,一审(2003年)判决房产归甲所有,价值10万元,后来乙不服,通过各种途径申请再审(2009年),再审认为乙也拥有房产的一部分,此时市值20万元,现在执行回转时如何处理?因为房产价格前后变化太大,是按照2003年的价格来补偿乙还是按照2009年的价格来补偿乙?此时房产已经合法转移给第三人。谢谢!
应当按照合法转移给第三方时的房屋价值来进行计算补偿款。
2012-06-27 22:53:13
你好,按当时转让价补偿
2012-06-28 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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